一、補助對象
個人申請: 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碩博士生)及高中職之本縣籍學生。
二、補助類別
個人申請:
1.進修研習(短期):國外公私立大專院校、中學、企業或機構修習課程或取得學分。
2.交換學生:依據就讀學校機制,赴國外合作大專院校、中學、企業或機構學習。
3.遊學:自行申請至國外公私立大專院校、中學、企業或機構遊學。
4.實習:自行申請計畫至國外公私立大專院校、企業或機構見習。
5.其他:自行參與出國各項表演、比賽、競技、藝文、科技及技職等交流活動,以及配合本府教育處國際交流活動及時程,不限學制專案簽報之經費補助案。
三、補助名額及經費額度
個人申請
1.每年補助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之本縣籍低收及中低收學生各四名,每名至多新臺幣五十萬元。
2.每年補助就讀公私立大專院校及高中職之本縣籍一般生各十名,每名至多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補助年限:以至少出國一個月至一年以內為限。同一申請學生、同一教育階段,以補助一次為限。
4.若本縣籍低收、中低收學生名額有缺額時,得流用到一般生名額至經費用罄為止。
四、申請資料:依據本縣補助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團體出國交流實施計畫(附件一)、本縣補助公私立高中職之本縣籍學生個人出國學習獎助學金計畫(附件二)及本縣補助公私立大專院校之本縣籍學生個人出國學習獎助學金計畫(附件三)。
*接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或返國後,依限檢送成果報告、出國報告與經費結報等相關資料陳報本府。其成果報告或出國報告,應無償授權本府為業務推動使用,本府並得分享於相關網站。錄取學生或學校團隊應出席本府相關宣導活動之講座、觀摩或座談會,進行國外學習經驗分享。
*本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依申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不得移作他用,如有違反規定之情形,應將本獎助金全數繳還本府。若有具體理由或不可抗拒因素,需提前結束計畫,須陳報本府核備,並繳回未支用之補助款。
*若本府年度經費不敷支應,本府保留減列名額之權利,另當年度經費用罄時即不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