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獎學金申請業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業務承辦單位。
申請時程
- 申請收件期間:[115年9月1日至115年9月30日止 (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請檢附申請文件,於期限內郵寄至昌益慈善基金會獎學金審核小組辦理。
115學年第1學期昌益事業群助學獎學金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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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獎助金額 |
說明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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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益事業群助學獎學金 |
每名每學期 |
一、 申請方式 (一) 115年9月1日~9月30日前,請檢附申請文件郵寄至「昌益慈善基金會獎學金審核小組」辦理(郵戳為憑)。 二、 申請資格 (一) 為中華民國國民,凡家境清寒者,領有縣市政府單位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經該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之戶內成員,且該低收入戶證明之低收入戶成員欄內,列印該名學生之姓名,非鄰里長開立之清寒證明)。 (二) 符合下列條件者: 1. 目前就讀全國公私立大學院校(含大學、學院、科大、技術學院)日間部(不含公費生、研究生、在職生、空中大學及進修部學生)學生。 2. 前一學期學科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在80分以上者,均可申請。 三、 申請文件 (一) 檢附文件清單: 1. 申請書(可至昌益資訊網之「公益活動」單元內下載)。 2. 政府核發「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3.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4. 黏貼學生證影本之在學證明書(證明當學期有學籍者)。 5. 前一學期在學成績單及操行成績單正本。 6. 申請人本人清晰銀行或郵局帳戶封面影本(加蓋印章及簽名,如符合條件將採匯款方式直接匯入申請人帳戶內)。 7. 正本資料務必提供正本,否則視為文件不全,不予受理審核。 |
注意事項
- 所有申請資料經收件後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存備份。
- 資料填寫不全、未提供正本或附件不齊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