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作學校審核結果公告:
(一)許○鋒、廖○儀於115學年度全學期交換至國立聯合大學光電工程學系碩士班就讀。
(二)蕭○榮於115學年度第1學期交換至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電子工程系就讀
二、 注意事項:
(一) 交換學生於交換學習期間仍應於本校辦理註冊手續,並繳交全額學雜費(含學分費)、使用費及代辦費(含學生平安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合作學校不再收取交換學生學雜費。
(二) 本校學生至合作學校交換學習,其修習學分上限為兩校學則規定修習上限之較低者,修習學分下限則為兩校學則規定之較高者。
(三) 學生交換學習期滿,應向合作學校申請具科目名稱及學分數之正式成績單或成績證明,依本校「學生抵免科目學分及抵免後修課處理要點」辦理抵免,其修習科目、學分數、成績之採認或抵免由各系所或開課單位依權責認定。
(四) 學生於交換學習期間,應遵守合作學校學生事務相關規定。合作學校如果安排宿舍,費用由學生自付。
(五) 交換學生因故無法如期前往交換學校學習,應至少於合作學校開學日一個月前向本校教務處提出「臺灣國立大學系統國內交換學生錄取資格放棄聲明書」申請撤銷,俾使教務處能通知合作學校與相關系(所、學位學程),並不得申請延後或替補。未依前述規定申請撤銷者,不得再申請本項甄選。
(六)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