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獎學金申請業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學生生活事務組。
申請時程
- 申請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5年9月28日止 (逾期恕不受理)]
- 請檢附申請文件,於期限內至生活組辦理。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5學年度第1學期助學金 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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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獎助金額 |
說明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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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
每名新臺幣 |
一、 申請方式 (一) 即日起至115年9月28日前,請檢附申請文件至生活組辦理。(逾公告期間恕不受理) 二、 獎助對象與資格規定 (一) 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二) 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後二年)、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助學費範圍)。 (三) 大專校院各類在職專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助學範圍。 三、 申請文件 (一) 請檢附以下證明文件: 1.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 2. 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庭清寒貧苦者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中低收入兒少扶助之證明。 3. 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4. 在學證明乙份。 5. 印領清冊。 6. 切結書。 7. 申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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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 |
每名新臺幣 |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