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獎學金申請業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學生生活事務組。
- 申請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5年9月24日17:00止 (逾期不予受理)]
- 請檢附申請文件,於期限內送至生活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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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獎助金額 |
說明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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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寒獎學金 |
一、高中職: 每名新臺幣 3,000 元整。 二、大專院校: 每名新臺幣 5,000 元整。 三、研究所以上: 每名新臺幣 6,000 元整。 |
一、 申請方式 (一) 即日起至115年9月24日前,請檢附申請文件送生活組辦理。(逾公告期間恕不受理) 二、 申請對象 (一) 設籍屏東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屏東縣國高中(職)學校在學之清寒學生,並有書面證明。(不包含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研究所碩博士三年級以上學生)。 (二)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不包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2. 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查核並由學校出具證明。 三、 申請資格 (一) 各科成績需符合下列標準: 1. 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研究所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2. 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無記過以上紀錄。 3. 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但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4. 研究所及大專入學新生,可以用前一教育階段別最後一學期成績申請,且獎學金額度係依前一學期教育階段別之獎學金額度為審核標準。 四、 申請文件 (一) 應備資料清單: 1. 申請書。 2.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戶籍資料請以「直式」、「申請人不省略記事」資料呈現)。 3.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導師證明(已有低收、中低收證明者不需再檢附導師證明,導師證明應詳述現況)。 4. 在學證明書及前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 5. 獎懲證明(確認申請人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