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獎學金申請業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學生生活事務組。
- 申請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5年9月21日17:00止 (逾期不予受理)]
- 請檢附申請文件,於期限內親送至生活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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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獎助金額 |
說明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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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院、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五年級 |
每名新臺幣 |
一、 申請方式 (一) 即日起至115年9月21日前,請檢附申請文件至生活組辦理。(逾公告期間不予受理) 二、 獎助對象 (一) 凡設籍臺南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符合規定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二) 本獎助學金所稱清寒學生適用對象及優先順序如下: 1. 低收入戶學生。 2.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3. 中低收入戶學生。 4. 家庭年所得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學生。 三、 申請資格 (一) 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3支警告以上者。 (二) 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業成績學期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三) 已領取政府、其他民間機構或學校設立之同額以上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由該局取消資格。 四、 申請文件 ※ 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一) 檢附文件清單: 1. 申請書一份。 2. 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3. 獎懲及出勤紀錄。 4. 黏貼有學生證影本之在學證明一份。 5. 清寒證明文件: (1) 區公所開立低收入戶證明書。 (2) 區公所開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3) 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 (4) 國稅局開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6.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印本一份(須含申請人完整記事)。 7. 存摺影本(A4大小勿裁切,郵局為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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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 |
每名新臺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