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獎學金申請業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學生生活事務組。
申請時程
- 申請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5年9月21日17:00止 (逾期不予受理)]
- 請檢附申請文件,於期限內親送或郵寄至生活組辦理。
115學年臺東縣毛毅先生榮民子女獎助學金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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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獎助金額 |
說明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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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學年臺東縣毛毅先生榮民子女獎助學金 |
每名新臺幣 |
一、 申請方式 (一) 即日起~115年9月21日前,請檢附申請文件至生活組辦理。(逾公告期間不予受理) 二、 申請資格 (一) 適用對象: 1. 設籍「臺東縣」凡支領一次退伍金、固定給與、資助金、無給退除且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之榮民、遺眷子女、「戰訓或因公殞命」之國軍遺族之子女及「領取半俸」之榮民遺眷子女。 (二) 排除對象: 1. 公費生、重修生、延修生、延畢生、推廣教育學分班或夜間部學生。 2. 榮民或配偶任公職或在學榮民子女本人為現役軍人、榮民、公務人員身分者,均不合申請資格。 三、 申請條件 (一) 凡設籍臺東縣6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肄業之清寒學生,學年學業成績平均75分以上,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80分以上。 (二) 申請人合於上述條件(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惟限於設定名額,具清寒家庭子女證明(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教師開立證明)者為優先獎助對象,餘以學業成績高低依序核發;若學業成績同分時,以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為排序標準。 四、 申請文件 (一) 檢附文件清單: 1. 申請書乙份。 2. 學校正式成績單影本(114學年上、下學期)。 3. 附學生證影本之在學證明。 4.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5. 家長榮民證(或遺眷證明資料)影印本。 6. 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教師開立證明。 ※ 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影本請加註(蓋)與正本相符章,另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