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獎學金申請業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學生生活事務組(生活組)。
- 申請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5年9月21日止 (逾期恕不受理)]
- 請檢附申請文件,於期限內親送或郵寄至生活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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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獎助金額 |
說明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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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組 |
每名新臺幣 |
一、 申請方式 (一) 即日起至115年9月21日前,請檢附申請文件親送或郵寄至生活組辦理。(逾公告期間恕不受理) 二、 申請資格 (一) 凡學子設籍於彰化縣六個月以上,就讀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有案之國內高中職、大學(專)之正規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在學中之學生(不包括夜間部、進修班、空大、補習班及研究所),符合下列各款者: 1. 申請者家境清寒。(領有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具公信力之社會慈善團體推薦,或由就讀學校開立證明文件,需說明其為家庭突遭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頓失依靠,致有無力完成註冊,或有學業中輟之虞者,若推薦函中無提及家庭清寒情況問題,即視為無效)。 2. 現就讀國內大專院校(含二專、四技、二技及五專四、五年級)之學生(已享師資培育校院、軍警校院及特殊教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助者除外)。 3. 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總成績(一年級新生以高三之畢業成績總平均計之)國立為80分以上。 4. 操行(德育)成績均為80分(或甲等)以上,且上、下學年無小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證明品行優良。 三、 申請文件 (一) 檢附文件清單: 1. 申請書乙份。 2. 清寒證明書正本乙份(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乙份或具公信力之社會慈善團體推薦,或由就讀學校開立證明文件(導師證明)→內容需說明其家庭變故、清寒狀況等,若無提及家庭清寒情況問題,即視為無效)。 3. 師長推薦書一份。(請載明家境之困難點及就學狀況)。 4. 全學年成績單正本一份(大一、高一新生需錄取通知書影本及高中第三年級或是國中第三年級學業及操行成績單正本乙份)。 5. 現就讀學校在學證明書正本一份。 6.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7. 獎懲證明。(確認申請人確實無受記過以上處分,且應蓋有相關單位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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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組 |
每名新臺幣 |
一、 申請方式 (一) 即日起至115年9月21日前,請檢附申請文件親送或郵寄至生活組辦理。(逾公告期間恕不受理) 二、 申請資格 (一) 凡學子設籍於彰化縣六個月以上,就讀經教育部核定或備查有案之國內高中職、大學(專)之正規學校,具有正式學籍且在學中之學生(不包括夜間部、進修班、空大、補習班及研究所),符合下列各款者: 1. 申請者家境清寒。(領有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具公信力之社會慈善團體推薦,或由就讀學校開立證明文件,需說明其為家庭突遭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頓失依靠,致有無力完成註冊,或有學業中輟之虞者,若推薦函中無提及家庭清寒情況問題,即視為無效)。 2. 現就讀國內高中、高職(含五專一、二、三年級)之學生(已享軍警或特殊教育學校之全額學雜費補助者除外)。 3. 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總成績(一年級新生以國三之畢業成績總平均計之)公立為80分以上。 4. 操行(德育)成績均為80分(或甲等)以上,且上、下學年無小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證明品行優良。 三、 申請文件 (一) 檢附文件清單: 1. 申請書乙份。 2. 清寒證明書正本乙份(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乙份或具公信力之社會慈善團體推薦,或由就讀學校開立證明文件(導師證明)→內容需說明其家庭變故、清寒狀況等,若無提及家庭清寒情況問題,即視為無效)。 3. 師長推薦書一份。(請載明家境之困難點及就學狀況)。 4. 全學年成績單正本一份(大一、高一新生需錄取通知書影本及高中第三年級或是國中第三年級學業及操行成績單正本乙份)。 5. 現就讀學校在學證明書正本一份。 6.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7. 獎懲證明。(確認申請人確實無受記過以上處分,且應蓋有相關單位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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