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組公告】115年屏東縣恆春鎮教育獎助

※ 本獎學金申請業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徐小姐(電話:08-8898112#133)。

申請時程
  •  申請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
  • 請檢附申請文件,於期限內至恆春鎮公所辦理申請。

115年屏東縣恆春鎮教育獎助 申請須知
 

項目

獎助金額

說明與規定

公立大學
(含研究所、博士班)

補助學費、雜費
上限新臺幣10,000元

一、 申請方式

(一) 即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請檢附申請文件至恆春鎮公所辦理。(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

二、 申請對象與資格規定

(一) 申請對象: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就讀非本鎮高中(職)以上之學校,由學生(須成年)、父母(任一方)、監護人或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

(二) 申請資格:現設籍本鎮之居民就讀國內現行學制(含國民教育、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技術及專科教育、特殊教育、空中教育、進修及國民補習教育,但不含學前教育)具正式學籍之學生、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須符合下列資格:

1. 設籍相關條件:

(1)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曾設籍於本鎮者。

(2) 符合前項規定,但戶籍遷出後再遷入者,設籍滿一年後(須連續不中斷)始可申請獎助學金。

三、 申請文件

(一) 檢附文件清單:

1. 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正本。

2. 戶籍謄本正本(限一個月以內)。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蓋註冊章)或在學證明。

4. 恆春鎮公所公庫設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公立專科

補助上限新臺幣
7,000元整
(五專前三年比照高中職審核標準;後二年與二專比照大學審核標準)

 
注意事項
  •  請於公告截止日前備妥相關文件向恆春鎮公所辦理申請,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
  • 如有相關疑義,請逕洽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徐小姐,電話:08-889811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