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獎學金申請業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學生生活事務組。
- 申請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請檢附申請文件,於期限內至相關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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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獎助金額 |
說明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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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組 |
每名新臺幣 |
一、 申請方式 (一) 即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請檢附申請文件至相關單位辦理。(以郵戳為憑) 二、 申請對象與資格規定 (一) 申請對象:目前就讀國小、國中、高中/職、五專、大學或研究所且持續治療中之癲癇朋友(不含進修、推廣教育之學生)。 (二) 申請資格與限制規定: 1. 申請者需附114學年度全年學業成績單;申請「獎學金」者學業平均須達70分以上。 2. 未領有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3. 新生申請規定: (1) 高中/職、五專新生請檢附國中三年級全學年成績單。 (2) 大學/大專新生請檢附高中/職三年級全學年成績單。 (3) 研究所新生請檢附大學最後一學年成績單。 4. 曾連續兩屆得獎之大專學生,恕不再受理。請將機會讓給其他申請者。 5. 獎、助學金受獎同學須親自出席116年3月20日下午(星期六)會員大會(或由受委託人代表出席)接受公開表揚;除非有重大不可抗原因,無法前來領取者,則可委託出席代領,領獎受委託人以受託二人為限。 6. 該協會補助受獎同學車馬費(台北市、新北市除外,其他縣市以自強號來回票計算)。國中以下得獎者補助1名陪同者車馬費,受委託者恕不補助。 7. 該協會得以刊載申請者自傳表內容於年刊專欄。(不再電話通知) 三、 申請文件 (一) 檢附文件清單: 1. 獎、助學金申請表:請班導師務必填寫推薦內容,並且簽名。 2. 在學證明書。 3. 成績單:包括學業成績(若用影本,應加蓋教務處印章)。 4. 自我記錄的癲癇日誌:自行記錄的日誌內容需包括發作日期、發作型態、發作次數、服藥狀況、腦波檢查結果或藥物血中濃度數據等資料。(請勿影印醫院病歷資料) 5. 醫師證明表:非診斷證明書!若無法提出證明,不予受理。 6. 申請學生自傳表(特教班的學生可由法定代理人或導師代筆)。 7. 申請表最下方的申請人必須由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簽。 8. 申請時請檢附各地方病友團體推薦函,或參加地方社團活動證明。(可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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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 |
每名新臺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