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組公告】115-1苗栗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 本獎學金申請業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學生生活事務组。

申請時程
  •  申請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5年9月21日前 (逾公告期間不予受理)]
  • 請檢附申請文件,於期限內至生活組辦理。

115-1苗栗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須知
 

項目

獎助金額

說明與規定

大專院校學生獎學金
(含五專後二年)

每學期每名
新臺幣8,000元整

一、 申請方式

(一) 即日起至115年9月21日前,請檢附申請文件至生活組辦理。(逾公告期間不予受理)

二、 申請資格

(一) 設籍苗栗縣六個月以上,現就讀臺灣地區公私立大專院校(不含空中大專院校、研究所、進修推廣部),及苗栗縣中等學校,家境清寒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二) 其他家境清寒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三) 公私立大專院校(含五專後二年,不含研究所、實習生、進修專校)須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 學業成績(一般學科或學習領域成績):每學期總平均80分(甲等)以上;原住民及新住民學生在75分以上,且每一科成績均在60分以上者。

2. 體育成績(健康與體育成績):70分以上者(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免開體育課或學生依規修畢或免修體育成績者,得由學校出具證明,免附體育成績)。

※ 一年級新生於第二學期起始可申請。

三、 申請文件

(一) 檢附文件清單:

1. 獎學金申請書。

2. 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每一科成績需達六十分以上)。

3. 戶口名簿影本(新式戶口名簿需申請現住人口詳細記事)。

4. 清寒證明: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證明(若由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視同證件不符);家庭突遭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及其他家境清寒者,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導師證明書。

5. 獎懲記錄(確認申請人確實無受記過以上處分,且應蓋有相關單位戳章)。

6. 存摺影本(A4大小勿裁切)。

 
注意事項
  •  內容有提到有附件,請記得上傳附件,上傳後刪除此段文字
  • 逾期申辦或資料不齊全者,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