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獎學金申請業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學生生活事務組。
申請時程
- 申請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5年10月19日止 (逾公告期限不予受理)]
- 請檢附申請文件,於期限內送生活組辦理。
115-1學期新竹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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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獎助金額 |
說明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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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職校及補校 |
每名新臺幣 |
一、 申請方式 (一) 即日起至115年10月19日前,請檢附申請文件送生活組辦理。(逾公告期限不予受理) 二、 申請資格 (一) 凡設籍新竹市6個月以上,於國內公私立研究所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碩士學分班、空大除外)、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在職專班及學分班、空大除外)、高中職校及新竹市市立國民中學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且未享受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助學金者。 (二) 具備條件: 1. 各項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無不及格科目,無懲處紀錄(銷過者視為無紀錄)。國中含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高中、大學、碩士班含學業成績、操行成績2項。 2. 家境清寒者,由學校校長、學生事務組組長(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 三、 繳交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前學期成績單。 (三) 學生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A4規格)。 (四) 清寒證明。 (五)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請勿省略記事,影本由申請人加蓋私章)。 (六) 德行成績(無此項成績者以獎懲、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或特殊不良表現等項目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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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院校 |
每名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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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 |
每名新臺幣 |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