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獎學金申請業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洽生活組。
- 申請收件期間:[115年8月4日起至115年9月18日止 ]
- 請檢附申請文件,請檢附申請文件至生活組辦理。(逾公告期間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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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別與適用對象 |
獎助金額與名額 |
說明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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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組 |
每名新臺幣 1,500元整 |
一、 申請資格 (一) 凡設籍嘉義市 6 個月以上。 (二) 就讀嘉義市國民中學,或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研究所及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 (三) 家境確係清寒(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四) 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提出申請,採計前一學期成績: 1. 國民中学:各學習領域(一般學科)成績均達 80 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 2. 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 80 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 3. 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專四、五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 80 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 二、 申請文件 (一) 檢附文件清單: 1. 申請書一份。 2. 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3. 獎懲及出缺勤紀錄。 4.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三、 限制條件與注意事項 (一) 凡申請本獎學金學生已受領其他公部門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嘉義市政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其已受領之獎學金應予追繳。 (二) 獎學金審查原則及各組同一所學校錄取名額之比例限制等相關事項,由嘉義市政府另定之。 (三) 審核錄取結果將另函請學校轉知學生,所送申請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退還。 (四) 有關補助資格、申請期限等資訊,仍應依補助單位公告資料為主。其他事項請詳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詳見嘉義市政府教育處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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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組 |
每名新臺幣 3,0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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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組 |
每名新臺幣 5,000元整 |
- 所有申請資料經收件後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存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