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獎學金申請業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洽學生生活事務組。
- 申請收件期間:[115年9月1日至115年9月20日止 (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請檢附申請文件,於期限內掛號郵寄至財團法人得力教育基金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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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獎助金額 |
說明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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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寒獎助學金 |
每名新臺幣 |
一、 申請方式 (一) 115年9月1日起至115年9月20日止,請將申請文件以掛號郵寄至該基金會(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88號10樓),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申請資格與限制 (一) 本國籍各院校大學部或獨立學院學生(不含五專、研究所、夜間部、推廣教育部、進修部及空中大學),未享有公費待遇,亦未獲其他機構獎學金超過兩萬元(含兩萬元),且確具家境清寒或家庭突遭變故之事實者。 (二) 成績標準:前一學期學業成績80分以上,且操行成績75分以上。 (三) 懲處紀錄:未曾有因故意行為遭記警告以上懲處記錄者。 (四) 其他限制注意事項: 1. 一年級新生無上一學期大學成績,請勿以高中三年級成績單提出申請(歡迎一年級學生於下學期提出)。 2. 為使資源普及,每戶以發放1名為限,家中有2名以上符合資格者,請由成績較優者提出申請。 3. 當學期提出申請後,若已獲其他機構獎學金超過2萬元者(含2萬元),請於公告獲獎名單時主動告知該基金會,違者取消爾後獲獎資格。 4. 逾規定修業年限(如大學四年制之五年級生等)之申請者請註明逾期原因。 三、 申請文件 (一) 應檢附文件清單: 1. 申請表正本乙份。 2. 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正本(影本須蓋有學校章戳,若成績為優、甲等者請向學校申請原始成績)。 3. 清寒證明文件乙份:低收入戶卡影本或鄉鎮區公所、村里長辦公處出具之證明文件正本;家庭突遭變故或特殊困境者請儘量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身障手冊等)影本或村里長出具記載變故事實之證明文書。 4.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須蓋當學期註冊戳章)。 5.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請印於同一頁)。 四、 獲獎通知 (一) 獲獎名單後續將公告於財團法人得力教育基金會網頁,並以電子郵件個別通知申請人(請務必將 e-mail 填寫清楚、正確)。 |
-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請詳閱本辦法及「財團法人得力教育基金會清寒獎助學金申請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