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獎學金申請業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業務承辦單位學生活動中心-資源教室。
- 申請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5年9月28日止 (逾期不予受理)]
- 請檢附申請文件,於期限內親送或郵寄至學生活動中心-資源教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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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獎助金額 |
說明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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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學年度 特殊教育獎補助金 |
依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相關法規及本校委員會決議發給 |
一、 申請方式 (一) 即日起至115年10月2日前,請檢附申請文件至學生活動中心-資源教室辦理。 二、 申請資格 (一) 具本校學籍之特殊教育學生: 1. 獎學金: (1) 110學年度以前入學: ① 上學年學業成績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 ②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 (2) 111學年度以後入學: ① 上學年學業成績80分以上,班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但就讀研究所者得不受班排名限制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 ②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 2. 補助金: (1) 110學年度以前入學: ① 上學年學業成績70分以上未滿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 ②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 (2) 111學年度以後入學: ① 上學年學業成績80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百分之五十,或70分以上未滿80分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 ②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 (二) 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 ※ 前項獎學金之優異證明不得重複使用。 三、 申請注意事項 (一) 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獎補助金額比照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其他障礙類別輕度等級核發。 (二) 碩、博士班每年修習學分數至少12學分,且就學期間申請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三) 已領取政府提供或同性質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四) 111學年度入學之新生依本校111年度修正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施行細則辦理,適用新制之身心障礙學生所申請獎助學金優先核發獎學金,剩餘名額再發給補助金,若符合補助金申請條件且實際申請人數超過補助金名額時,優先發放順序如下: 1. 為避免獲獎學生集中於特定院系,依日間部四個學院及夜間部(不分院)按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所占比例計算獲配名額;若各院系申請學生少於分配,依本校就學獎補助委員會決議決定剩餘員額之流用及分配。 2. 按前項說明,依身心障礙學生障礙類別進行排序(如下表所示),如遇障礙類別相同者,再以障礙程序重度→中度→輕度做為優先發放順序。 (1) 智能障礙。 (2) 聽覺障礙/視覺障礙。 (3) 學習障礙。 (4) 自閉症。 (5) 腦性麻痺。 (6) 多重障礙。 (7) 情緒行為障礙。 (8) 身體病弱。 (9) 語言障礙。 (10) 肢體障礙。 (11) 其他障礙。 3. 如障礙程度相同者,再以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及上下學期班排名作為評選依據。 4. 以上最終獲獎名額仍依本校就學獎補助委員會決議為準。 (五) 111學年度以後(包含111學年)入學者,適用新制: 1. 身心障礙學生: (1) 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獎學金: ① 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 ② 班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但新制就讀研究所者,得不受班排名限制。 ③ 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2) 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補助金: ① 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百分之五十,或70分以上未滿80分。 ② 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③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④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四、 繳交文件 (一) 檢附文件清單: 1. 申請表正本。 2. 教育部或地方政府鑑輔會所核發之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鑑定證明影本。 3.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則免附) 4. 學年成績單正本。 5. 學生證影本。 6. 存摺封面影本。 ※ 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