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組公告】115學年度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特殊教育獎補助金

※ 本獎學金申請業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業務承辦單位學生活動中心-資源教室。

申請時程
  •  申請收件期間:[即日起至115年9月28日止 (逾期不予受理)]
  • 請檢附申請文件,於期限內親送或郵寄至學生活動中心-資源教室辦理。

115學年度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特殊教育獎補助金申請須知
 

項目

獎助金額

說明與規定

115學年度 特殊教育獎補助金

依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相關法規及本校委員會決議發給

一、 申請方式

(一) 即日起至115年10月2日前,請檢附申請文件至學生活動中心-資源教室辦理。

二、 申請資格

(一) 具本校學籍之特殊教育學生:

1. 獎學金:

(1) 110學年度以前入學:

① 上學年學業成績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

②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

(2) 111學年度以後入學:

① 上學年學業成績80分以上,班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但就讀研究所者得不受班排名限制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

②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

2. 補助金:

(1) 110學年度以前入學:

① 上學年學業成績70分以上未滿80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

②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

(2) 111學年度以後入學:

① 上學年學業成績80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百分之五十,或70分以上未滿80分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

②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

(二) 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

※ 前項獎學金之優異證明不得重複使用。

三、 申請注意事項

(一) 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獎補助金額比照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其他障礙類別輕度等級核發。

(二) 碩、博士班每年修習學分數至少12學分,且就學期間申請次數不得超過其修業年限。

(三) 已領取政府提供或同性質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四) 111學年度入學之新生依本校111年度修正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施行細則辦理,適用新制之身心障礙學生所申請獎助學金優先核發獎學金,剩餘名額再發給補助金,若符合補助金申請條件且實際申請人數超過補助金名額時,優先發放順序如下:

1. 為避免獲獎學生集中於特定院系,依日間部四個學院及夜間部(不分院)按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所占比例計算獲配名額;若各院系申請學生少於分配,依本校就學獎補助委員會決議決定剩餘員額之流用及分配。

2. 按前項說明,依身心障礙學生障礙類別進行排序(如下表所示),如遇障礙類別相同者,再以障礙程序重度→中度→輕度做為優先發放順序。

(1) 智能障礙。

(2) 聽覺障礙/視覺障礙。

(3) 學習障礙。

(4) 自閉症。

(5) 腦性麻痺。

(6) 多重障礙。

(7) 情緒行為障礙。

(8) 身體病弱。

(9) 語言障礙。

(10) 肢體障礙。

(11) 其他障礙。

3. 如障礙程度相同者,再以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及上下學期班排名作為評選依據。

4. 以上最終獲獎名額仍依本校就學獎補助委員會決議為準。

(五) 111學年度以後(包含111學年)入學者,適用新制:

1. 身心障礙學生:

(1) 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獎學金:

① 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

② 班排名前百分之五十。但新制就讀研究所者,得不受班排名限制。

③ 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2) 符合下列資格者,發給補助金:

① 前一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而班排名未達前百分之五十,或70分以上未滿80分。

② 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

③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④ 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四、 繳交文件

(一) 檢附文件清單:

1. 申請表正本。

2. 教育部或地方政府鑑輔會所核發之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鑑定證明影本。

3.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無則免附)

4. 學年成績單正本。

5. 學生證影本。

6. 存摺封面影本。

※ 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注意事項